一、司法文件中涉及的罪名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中,笼统的提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明确提到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这五个罪名,但是也用“等”字为其他罪名的认定留下空间。
在已知的地方司法文件及办案指引中,存在两处较大差别。一是对于涉及罪名的罗列,存在两种方式,区别在于是否区分涉案人员的身份,进而划分罪名;二是对于犯罪团伙的性质认定存在差别。
关于对罪名的罗列方式:
1. 上海、浙江、安徽、北京四个地方的文件均根据涉案人员的明知程度和行为性质的不同,将“套路贷”犯罪的涉案人员大体分为两部分,然后每部分对应不同的罪名。第一类是针对参与整个“套路贷”过程的人员,以实施“套路贷”的行为认定具体罪名,提出“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其中北京市在列明中增加了“寻衅滋事”;第二类是针对单纯的催收人员,根据否明知借贷情况及催收行为造成的后果认定罪与非罪、具体罪名,提出“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2. 重庆的会议纪要没有区分涉案人员的身份,直接根据“套路贷”行为性质进行区分,并且明确提出了罪名竞合后具体的法律适用意见。提出以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定性。
关于共同犯罪的性质认定:
上海、浙江、安徽、北京四个地方的文件中,对于犯罪团伙的认定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重庆的文件中,则细化为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严处罚的力度可以想象。
通过对司法文件的梳理汇总,共明确列明12种罪名: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实务中出现及认定的罪名
在法院认定方面,笔者通过互联网简要检索后做出统计如下:
在罪数方面,有的案件是一罪,有的是数罪,数罪有的是并罚有的是从一重,说明司法中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整体的把握存在差异,因此对辩护律师来说,如何说服法官一罪论处而不是数罪并罚,是一个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