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川08刑终89号
裁判理由:本院针对上诉人、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意见,结合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评判意见如下:
1.本案涉案的车辆权属存在争议。(1)根据新东信公司与霖炎公司签订的《样车摆放协议》明确车辆的合格证或关单由新东信公司保管,车辆的所有权属于新东信公司,同时要求霖炎公司销售车辆付清尾款才能办理提车相关手续,故霖炎公司展车所有权归新东信公司所有。(2)《样车摆放协议》约定新东信公司发样车给霖炎公司展示并销售,霖炎公司有义务尽快销售样车,若霖炎公司完成样车销售,按新东信公司需求付清车款后办理提车相关手续,新东信公司适时补充样车,本协议自新东信公司收取霖炎公司保证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4年12月9日止。即霖炎公司有权销售新东信公司提供的样车。陈某1与霖炎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4年12月24日,虽超过了新东信公司与霖炎公司签订样车摆放协议的时间(2014年12月9日),但陈某1和霖炎公司双方均按照《委托购买协议》进行了交易和履行。即使因《样车摆放协议》超期等原因霖炎公司对涉案车辆无处分权,新东信公司收取了霖炎公司支付的订金并催收尾款的行为,也应视为其对霖炎公司销售处分涉案车辆权利的追认。(3)2014年12月24日,购车人陈某1与霖炎公司签订了《委托购车协议》,当日陈某1已向霖炎公司实际支付了全额购车款36.5万元,涉案车辆当场交付。严某安排其工作人员周某用关单及证明书复印件等与陈某1一起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元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乘座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并于2014年12月25日到广元车辆临时号牌办理点,办了《临时行驶车号牌》川H×××××,霖炎公司已将该车及钥匙交付给购买人陈某1并办理了保险等手续,充分说明陈某1作为购买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其购买涉案车辆行为合法,对涉案车辆享有合法的控制权。(4)2015年10月9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霖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新东信公司样车车辆2台;若霖炎公司未按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义务返还样车车辆,则霖炎公司应就其不能返还样车车辆而给新东信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综上,霖炎公司虽有权销售新东信公司提供的车辆,但应该按照与新东信公司的约定支付车辆全款,才能办理车辆权属手续,在霖炎公司没有完全履约的情况下,新东信公司当然认为自己享有车辆的所有权。另一方面,车辆买受人陈某1支付涉案车辆全部价款,实际占有、使用车辆,同样认为自己享有车辆所有权,故本案涉案车辆的权属存在争议。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