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锁定证据 两毒犯被判重刑

2019-07-19

同为服刑的罪犯陶永岗、严鸿根,回到社会后重操旧业涉足贩毒,被上海警方抓获。面对警方的审讯两罪犯矢口否认,甚至在法庭上,两罪犯还是百般抵赖、拒不认罪。面对“零口供”重刑犯罪分子,3月2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靠涉案证据链逐个锁定证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陶永岗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严鸿根有期徒刑13年半,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10年10月11日晚19时许,严鸿根在本市延长西路、宜川路附近,从陶永岗手中购买了含甲基苯丙胺毒品27.45克,当场转手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而从中牟利。正当他们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警方从周某身上查获27.45克毒品1包等物,从严鸿根身上查获0.25克毒品1小包。数日后,公安人员通过掌握的线索将陶永岗也抓获归案。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到案后的陶永岗以自己从未实施过贩卖毒品,严鸿根却以在给下家毒品时未牟利的理由,各自为自己解脱罪责,拒不认罪。为此,在法庭上法院以九组证据,逐一锁定两罪犯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陶永岗将27.45克毒品贩卖给严鸿根,严鸿根又当场转卖给周某,不仅有严鸿根的供述,还有现场目击证人周某、陈某的证词和辨认笔录、特别是公安人员当场从周某身上查获的27.45克毒品相印证,足以能够认定陶永岗的犯罪事实。而严鸿根在贩卖给周某毒品的过程中,虽然没有现金牟利,相反还垫付了250元,但按照严鸿根与周某事先已约定,严鸿根垫付的250元,就能从周某处拿回1克毒品,而当时周某毒品购买的价格每克近400元,其中的差价近150元,为严鸿根的非法获取。这不仅有严鸿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还有周某的证言相印证,能足以认定严鸿根的犯罪事实。法院考虑到上述两名罪犯,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次故意犯需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且归案后始终拒不认罪,遂法院依法一审对陶永岗、严鸿根从重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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